为切实保障河南省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5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紧急通知,对省直统筹单位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出三点便捷措施。
一是凡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前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灾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简化支付手续,可凭医疗票据直接予以报销;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因治疗工伤需在零售药店购置的药品,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中因工受伤,治疗费用在600元以下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到省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三是在抗震救灾中因工死亡或失踪人员,在工伤认定前优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与此同时,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委托管理的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郑州铁路局两行业参保单位,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两行业的经办机构也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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