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加强扩面征缴,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各项社会保险运行情况良好。截至6月底,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比上年末增加9.6万人、2万人、21万人、17.1万人、7.6万人。
在养老保险上,调整了黑龙江省养老金待遇水平,月人均提高95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长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特殊困难,将护理费标准由以前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针对18万名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诉求强烈的“要养老不要低保”问题,在广泛调研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已正式实行,截至目前,已对全省69378人进行了初步审批,符合纳入条件的有53765人。
在医疗保险上,在总结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等3个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报请国家将黑龙江省试点增加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和七台河4市,使黑龙江省试点城市覆盖面超过50%。截至6月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99.8万人。同时,为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医疗保险问题,出台了在哈中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督促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在失业保险上,通过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经省政府批准,提高了各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达到242.9元,比原标准增加57.7元。
在工伤保险上,制定下发了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意见,这是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黑龙江省连续第5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也都取得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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