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和卫生厅昨联合向全省人民承诺,从10月起,全省145万城市低保对象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城市低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望缓解。
湖北省近日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启动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145万城市低保对象将从中受益。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武汉、孝感、荆门三市的城市低保人员,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方案正在制定中。
参保对象及经费来源
此次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缴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4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以上,地方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目前,全省70个统筹地区拟定的实施方案中,缴费标准在140元~160元之间,其中仅6个地区需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自付10元或20元。
低保对象享受四项优惠
一是享受惠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减免。参保后,低保对象在当地惠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惠民窗口就医,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检查费实行减免,药品零差价购买。
二是享受门诊、健康检查等费用补助。补助水平一般为筹资标准的10%。
三是享受住院医疗报销。低保对象在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后,其余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进行报销:起付标准不超过100元,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的“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60%左右的比例报销;转院按40%左右的比例报销。
四是享受慢性病门诊报销。特种慢性病保险病种和报销比例,由各地根据低保对象病情和困难程度、惠民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低保对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一个年度内最高为2万元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申请办法
从即日起,城市低保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携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身份证、照片等到本人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参保完毕后,低保人员可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或医保证、社保卡直接到惠民医院就诊,按规定享受以上待遇。
参保人员资格由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
若在10月底仍不能参加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可直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对其中确应参保而未能参保的,将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电话027-8723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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