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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年元旦起劳动合同大“变脸”
  2007-8-29 16:48:14   武汉晚报   点击数:

  明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许多条款与现行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化。昨日,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在汉举办宣讲会,作了一番详细解读。

  ■单位不签合同,要付员工双薪

  新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且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最迟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合同。

  ■3类情况要签长期合同

  3类情况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服务满10年的员工,有权签订长期合同;二是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管之前是1年期合同还是2年期合同,第三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要求订立长期合同;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其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及其工资有规定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现行《劳动法》原则规定,不超过6个月,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新法律进行了统一: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否则单位将面临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试用期间,除非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终止也付补偿金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律规定,5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员工不愿续约的;二是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等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五是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禁止”要付“封口费”

  员工离职后,不得自己或与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或者到与本企业有竞争的单位就职,这叫“竞业禁止”。现行法律对此没作太过明确的规定,造成只有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自身没有任何义务。

  新法律规定,“竞业禁止”不涉及一般员工,且期限不得超过2年。原单位确定“竞业禁止”条款后,应向员工按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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