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正值不少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就劳动者目前普遍关心的年终奖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权威解释: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限制员工在年关跳槽而拖延发放年终奖,部分单位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由于员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发的年终奖争议,成了近期职场上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归结起来,“年终奖争议”较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对“不在册”的员工拒发年终奖。例如,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10名技术人员,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
二是“年关跳槽,年终奖泡汤”。对于这一比较“通行”的做法,用人单位的理由是“铁了心跳槽的员工已经没有价值了”。有的用人单位还认为,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施。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提醒说,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专家指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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