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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约束单位裁员必须遵循裁小留老
  2007-10-8 12:58:27   华龙网   点击数:

  关键词·竞业限制

   与单位签竞业限制协议 辞职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企业与员工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两年内,员工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就业,或自行经营同类产品。徐义成说,这不是劳动者的紧箍咒,反倒是企业,应当慎签“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一定区域内,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单位,相互挖高级人才,借此窃取对方商业秘密,而推行的一种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措施。

  案例 从事类似项目经营败诉

  深圳一家大型电信网络公司聘用了三位大学生到自己的技术研发部工作,不久,这三位大学生因与公司发生误会,就先后辞职。

  随后,三个同处一个部门、从事研发的大学生就集结在一起,自行开设了一家公司,从事类似项目开发、经营。后来,深圳这家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报案,并以盗用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等罪名,将三名大学生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解读1  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

  记者:企业是否可以与单位每一位员工都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徐义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

  解读2 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记者: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将有哪些重大约束?

  徐义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2年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就业,劳动者本人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解读3  单位慎签竞业限制协议

  记者:出于保护本单位利益,用人单位是否应与较多的劳动者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徐义成:并不是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就一定能保护单位利益。与劳动者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辞职、或是被解聘,单位必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取证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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