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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
  2007-11-27 11:20:04   工人日报  点击数:

  案 例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

     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

     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涉及到的是洪某工作岗位调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公司根据战略部署,调整了经营方针,裁减研发中心人员,转而成立了售后服务部,属于决定企业经营方略的行为。但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应当与被裁减的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取得将被裁减或转岗的研发人员之理解。如果这样,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争议就可能避免。公司不顾研发人员的想法而单方行使决定权,势必产生劳动争议。

     从这个案件分析,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公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洪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法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对劳动者来说,大多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但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收入、待遇等不如从前的情况,而这往往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劳动合同变更,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谈谈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问题。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遗漏地履行义务,还要求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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